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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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行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形式及法律风险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iyjtls.com/

 陈颖嘉律师,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怎么认定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那么,怎么认定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问: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去年春天,钟某向我借了2万元去做生意,因投资失误,结果亏了本。我多次要求钟某还钱,他总是拖着不还。由于我逼得紧,他干脆与妻子假离婚,几乎把所有的财产给了妻子,并约定所有债务由钟某承担。当我再要他还钱时,他却有恃无恐地对我说:;要钱没有,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想到法院起诉,可钟某现在的全部财产也值不了5000元,我担心我的钱再也要不回来了,不知如何是好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由此可知,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所以,钟某的如意算盘不会得逞,如果钟某仍不还你的钱,你可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形式及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债权移转,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让人在取得转让的债权后,成为债权人,转让人则就此丧失债权人资格。下文为您介绍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形式及法律风险。



  一、定义概述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债权移转,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让人在取得转让的债权后,成为债权人,转让人则就此丧失债权人资格。


  其构成要件为:①债权人有可转让的债权存在;②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③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律要件,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因债权是对人权,债权人处分债权还涉及到债务人的履行。因此,债权转让还须有公示制度,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转让合同不发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而法律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于何时通知及应采何种形式通知未作规定。对此实务中做法不一,类似案件得不到相同处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因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债务人抗辩理由成立,法官便判决驳回原告即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法院应支持其主张。因受让人起诉时未享有权利,债务人先前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向其履行的义务,但经债权人通知后债务人便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制度。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因该规定对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未予明确,对此,目前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均存在着严重的分歧。笔者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债权转让当由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受让人不能作为通知主体;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开始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诉讼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四、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1、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五、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


  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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