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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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超标的保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iyjtls.com/

  陈颖嘉律师,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一、合同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需符合法定形式。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各种合同诉讼的情况,国家法律逐渐进行完善,才使得受害者的权益在更大的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使得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财产是产生最多的纠纷案件之一,所以才会针对合同诉讼制定反担保的相关规定。

超标的保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一些诉讼活动当中,如果一些行为导致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话,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国家赔偿,他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超标的保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造成毁损、灭失的;

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二、其他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造成毁损、灭失的;

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在这里首先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次就是超标的保全,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因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而且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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