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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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有哪些?担保公司做诉讼保全合同期限是多久?

添加时间:2022年2月7日 来源: 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iyjtls.com/

  陈颖嘉,临沂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事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有时由于案件的时间或者证据等限制,当事人会选择保全。但是由于一些流程上的差错,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会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阻碍案件的进程。那么民事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错误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些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了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

4、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5、因为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

6、被申请人损失还包括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起诉后又撤诉、申请保全后又主动申请撤销保全的也不能免除损害赔偿。

另外,有些情形下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申请错误造成的,当然也就不能由申请人来承担。比方说,申请人的申请没有问题,但是法院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超出了申请范围或者方法不当,造成了被申请人的损失;即使不进行财产的保全也必然会出现的损失;虽然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但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等等。

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错误或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形。

法院的原因造成财产保全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1、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2、保全财产超出了申请保全方诉讼请求的数额。

3、申请方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担保而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4、对被保全财物保管不当。

5、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时未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失。

6、被保全财产在保全过程中被处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

7、保全相关财产后未及时通知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8、重复保全等等。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救济

对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须关注两个要件:一是确实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方可认定是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那么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该由谁承担呢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由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所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限制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正当,但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保全申请的合法与否是建立在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基础上的。申请人如果胜诉,意味着其诉讼请求成立,保全申请也是合法的,因而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负担。相反,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应由申请人承担损失的赔偿。当然,对于难以区分胜负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则应按公平原则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法院承担。如果主动裁定财产保全没有错误但是也造成了损失就同上面所说的由败诉方来承担。另外,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保全不当而造成损失则法院不可免除相应的赔偿。

确认了赔偿主体之后,再来看损失的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实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欲确认是否因错误的财产保全而导致损失发生,需如前所述看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且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失,被申请人才有权要求人做相应赔偿.这种赔偿是具有补偿性的,无损失则无赔偿,实际损失的存在不仅是认定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追究赔偿主体的要件.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有哪些该问题主要由主体决定。一般情况下来说,由当事人本人造成的保全错误由本人承担资金上的损失,由法院或者是辩护律师造成过错时,则按照损失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赔偿。

担保公司做诉讼保全合同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一直都是当事人所关心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遇到在判决后对方没有履行相关判决的情况。其实原告可以提前申请诉讼保全,那么今天的为大家解答的问题就是担保公司做诉讼保全合同期限是多久

一、担保公司做诉讼保全合同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你们公司提供了担保就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适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公司怎样开展诉讼保全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诉前保全担保 、 诉讼保全担保

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申请人能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4、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申请案件所在法院必须承认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 申请人必须承担本次担保涉及的相关费用,案件涉及标的物价值最少在20万以上、诉讼保全担保的范围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因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担保公司损失的,申请人必须赔偿担保公司的相关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5、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6、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

在看过了上文介绍的内容,关于担保公司做诉讼保全合同期限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关于诉讼保全还有很多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在的网站上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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