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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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1月8日 来源: 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iyjtls.com/

  陈颖嘉,临沂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一、合同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需符合法定形式。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各种合同诉讼的情况,国家法律逐渐进行完善,才使得受害者的权益在更大的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使得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财产是产生最多的纠纷案件之一,所以才会针对合同诉讼制定反担保的相关规定。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是怎样的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目的是申请错误时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近几年出现了一种全新的保险来对失败的风险进行承担,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是怎样的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

3、免责条款。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4、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5、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

6、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被保险人违反第、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7、理赔。理赔时需要的材料:

、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财产保全裁定书。

8、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优点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通过与被保险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为担保物,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或先行赔付,对案件审理和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较好保护。

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相关知识,首先是保险的条款,包括了8个方面的规定。其次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优点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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