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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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摔下后被轧身亡 潘某母牛触电死亡诉求赔偿两头牛价案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4日 来源: 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iyjtls.com/

 陈颖嘉,临沂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乘车人摔下后被轧身亡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又被该车碾轧致死的乘车人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被判赔保险金58000元。

   原告战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战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事故,致乘车人孙某从车上摔落地面后被该车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战某赔偿受害人损失6万元,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被告以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潘某母牛触电死亡诉求赔偿两头牛价案

   潘某母牛触电死亡诉求赔偿两头牛价案 原告:潘某,某村农民被告:某通信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5年8月16日,被告电话线杆漏电,将我家两头水牛电死,为此多次找被告赔偿,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赔偿,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两头牛价值8000元。 被告辩称:电话线是弱电,不可能电死牛,我公司不应该赔偿。 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牛确实是电击死亡,因为牛的死亡原因应当由法医或电力管理部门证明,原告没有出示这方面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原告的牛不可能是被告的电话线杆漏电打死的,因为电话线是低压电,仅有48伏,不会对人、畜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3、原告要求赔偿两头牛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未出生不能称之为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类未出生的胎儿尚不能称之为人,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是孕妇遇难死亡,所需赔偿的也只是孕妇一人而已,不可能按照两人赔偿,何况是一头怀孕的母牛。原告要求按两头牛赔偿,是典型的“鸡生蛋、蛋生鸡”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4、死牛非病亡故,尚有食用价值,所谓母牛的价值,应当减去残值。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2公里以外,被告的电话线搭挂在供电局的电杆上,电话线和照明电线交会处发现照明电线表皮破损漏电,并依法追加了供电局为被告。后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为了维护和供电局的友好关系,同意赔偿原告一头水牛价款3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供电局同意被告继续在其电杆上搭挂电话线。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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