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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临沂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近日广西百色一名15岁少年开摩托载着同伴,不仅逆行还在边开车边看手机,最终和大货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同乘两名成员一人重伤一人轻伤。8月20日,百色交警部门认定了这是一起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全部的交通事故,而做出这一认定和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的危险动作有关。
一、15岁少年逆行身亡,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8月20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向双方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违法搭载且单手驾驶观看手机妨碍安全驾驶而肇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黄某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引发因素
;;;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15岁少年逆行身亡,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在此次事件中少年逆行且在行使过程中玩手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需要负全责的。因此在此提醒大家在行使的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未成年人也不可偷偷骑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
一、交通事故法院起诉书是怎样的
原告:曹×,女,汉族,生于 1974年 8月20日,广州××有限公司职员住址:××路××小区5号301室,电话:×××××
被告:张×,男,汉族,广州××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 职务:董事长住所:广州市××路5号电话: ××××
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132421.1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30000元;
3、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 3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20日下午13:3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州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原告无。原告又于2006年10月18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 。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